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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20年11月5日学院党总支会议讨论通过,
2022年6月13日学院党委会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6年3月16日学院党委会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学院议事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规程》和《台湾色情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集体领导体制的决策形式。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会会议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委会会议。
第二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党员人数较少的,可视情况吸收党委委员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涉及党的建设的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内设机构和所属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科研中心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的拟定和执行,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的专项经费使用、创收经费留用使用、大额度资金使用和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和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岗位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评奖评优、绩效工资和奖金发放等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师教改项目和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科研项目申报等重要事项;
5.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 学科建设和评估、硕士以上学位授权增设、撤销和动态调整等重要事项;
2.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教学管理规定和质量监督体系健全和完善、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等重要事项;
3.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4.学生招生、学籍管理、毕业、就业、创新创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和毕业生推免等重要事项。
(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 五)对外交流合作,开展国(境) 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 六 )学术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由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 三)意识形态、保密、安全稳定、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和统一战线工作有关事项。
( 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学院党委提名的学院内设机构和所属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科研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召开:
( 一)议题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 二)调研论证和听取意见。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
( 三 )沟通酝酿。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党委书记和院长相互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如有需要,还应在会议其他成员范围进行酝酿。对沟通不充分或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 四)会前准备。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 由学院办公室提前将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 五)召开会议和形成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主持人介绍议题基本情况和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参会人员应逐一发言并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最后表态。表决事项时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九条 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一条 会议议事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讨论涉及会议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学院办公室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议或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由学院办公室用专门记录本记录,党委书记、院长应对会议记录审定并签字。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审定,依照有关规定公开。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按时归档,长期保存, 以备查询。
第四章 执行与检查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或配合对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落实。具体责任人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院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不遵守规定、不履行职责的,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台湾色情
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学院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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